Category: 民事事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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被列為遺產分割訴訟的被告,是不是就是不對的一方?
之前調解時,遇到遺產分割的案件,相對人一方忿忿不平地說:「為什麼對方連說一聲都沒有說,就把我列為被告?這樣感覺我好像做錯事一樣。」聲請人解釋說,因為其中一名繼承人避而不見,聽從專業意見,才向法院提起遺產分割之訴。 在此要說明的是,遺產除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,得隨時請求分割。遺產分割有兩種方法,第一種是協議分割,第二種是裁判分割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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袋地通行是否能夠通到公路就可以了?還是需要考量其他因素?
民法第787條第1項規定:「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,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,除因土地所有人之任意行為所生者外,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。」規定很簡單的條文,在實務上要斟酌的點卻是很多。曾經有一建設公司主張其有多筆建地屬未臨接公路之袋地,可興建13棟4層樓房,需經他人土地對外通行,為增加系爭土地最佳利用,故依上開規定通行周圍的土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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能否以人身保險契約作為借名契約之標的?
近日有一則最高法院民事判決,還滿值得注意的,其案例事實大略為:原告主張其因投資理財等考量,與媳婦約定由媳婦出名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,以兒子及配偶為受益人,向某人壽公司購買美利寶外幣增額終生壽險,且已繳畢全部保險費。嗣媳婦與兒子感情生變,原告請媳婦將上開保單的要保人變更回來為原告,然為媳婦所拒絕,原告遂主張與其媳婦終止上開保單的借名登記契約關係,起訴要求媳婦將上開保險之要保人變更為原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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什麼是「現況交屋」?是否房屋買賣契約記載「現況交屋」即可免除出賣人的「物之瑕疵擔保責任」?
在中古屋的買賣,常常會有「現況交屋」這幾個字眼出現在買賣契約中。實務上很常發生房屋買受人在交屋後,發現房屋狀況一堆,甚至跟「現況說明書」的記載不吻合,進而要求解約、減價或損害賠償等等,此時出賣人都會主張「買賣契約是約定現況交屋,買賣雙方已合意免除賣方物之瑕疵擔保責任,所以房屋有問題都要買方自己負責。」賣方這樣主張是否有道理?就此問題,首先要先釐清什麼是「現況」?才能去釐清賣方可就哪部分的「現況」來加以免責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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調解或和解筆錄記載的「其餘請求權均拋棄」,是拋棄什麼權利?
去法院或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和解或調解的時候,常見和解筆錄或調解筆錄的最後一款會記載「其餘請求權均拋棄」,究竟這款拋棄的範圍為何?是有時候會有爭議的地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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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犯罪行為被害已受有損害賠償給付之人,是否應扣除已受領之犯罪被害補償金?
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11條原規定,依本法請求補償之人,因犯罪行為被害已受有損害賠償給付,應自犯罪被害補償金中減除之,以避免雙重受償,而按同法第 13 條第 1款規定,受領之犯罪被害補償金有同法第 11 條所定應減除之情形或復受損害賠償者,於其所受或得受之金額內返還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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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治時期的私有土地,後來國民政府來台後土地總登記為國有土地,能不能向國家請求返還土地?
壹、此案件的原因事實大致上為: 聲請人主張某塊土地在日治時期本來是其祖先跟他人所共有,有日治時期土地台丈可稽,後來中華民國政府來台灣後,推行土地總登記政策,其祖先雖有提出申報,但是沒有完成申報程序,該土地被依無主地處理,因而被登記為國有土地,聲請人爰向國產署提起請求返還土地訴訟,但經法院援引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311號民事判例,認定土地經登記為國有後已罹於15年消滅時效,判決聲請人敗訴確定,聲請人因此以上開判例已侵害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,聲請解釋憲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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訴請遷讓房屋時,需不需要把承租人或借用人的同居人一併列為被告?能不能一併向承租人或借用人的同居人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?
一、案例事實: 甲將房屋出租或出借給給乙使用,乙的家屬也跟著一起住在甲的房屋,後來乙合法終止租約或使用借貸契約,並至法院向乙訴請遷讓房屋,這時候甲需不需要也把乙的家屬一併列為被告?能不能一併向乙的家屬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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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人以上的勞工向法院起訴請求給付工資等訴訟,則裁判費應按人數分別或合併計算?
一、案例事實: 有兩個以上的勞工在同一份起訴狀上向法院起訴公司應給付工資、加班費等訴訟,此時法院在請原告預納裁判費時,應該如何計算該裁判費?是要按人數分別計算,或是合併計算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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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生車禍經鑑定有勞動能力減損,但薪資未有所減少,則是否能請求勞動能力減損的損失?
在車禍請求損害賠償的案件中,有時候會聽到會有人爭執說:你說你發生車禍有勞動能力減損,但實際上還是持續有在領原本的薪水,所以不能請求勞動能力減損的損失,這樣的抗辯到底有沒有道理呢?